一、申请延续登记的条件:
1、申请人登记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可以在登记有效期满前90日内申请登记;
2、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3、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二、申请人需准备的材料:
1、《云南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延续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云南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登记证书》原件;
4、与受聘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5、申请之日前3年内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6、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注:延续登记前后的从业单位不相同的,还需提供与延续登记前的从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申请延续登记的程序:
1、申请人通过云南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填写、提交登记信息,打印云南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登记延续申请表;
2、打印云南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登记延续申请表过后需要本人签字,机构盖章后拍照或者扫描用于上传
3、延续登记材料上传:
延续登记申请表:必传
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必传
登记证扫描件:必传
继续教育合格证:继续教育情况是倒退3年做的可不传,不是的则必传
身份证扫描件:必传
营业执照扫描件:必传
解聘证明:登记单位与现单位一致可不传,不一致则必传
4、将第三条申请人需要准备的材料上传并提交给其受聘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州、市级登记管理部门;
5、州、市级登记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通过登记系统发送登记信息,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送至省登记管理部门;
6、省登记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系统公告登记结果;
7、申请人可通过登记系统受理状态查询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登记进度和状态。
四、其他说明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申请延续登记的同时变更执业单位的,须提供与原单位的解聘证明及原单位同意其在其他单位登记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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